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金融办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 发展工程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工程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金融办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银监局 内蒙古证监局 内蒙古保监局

 

为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引导资金流向县域企业及广大农牧民,现就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以下简称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实施县域金融工程,不断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大力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生产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发展。积极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

——坚持以改革促发展。进一步深化金融业改革,特别是大力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竞争力;加快新型县域金融组织建设,统筹发展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并举。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提高金融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金融运行质量,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县域金融稳定。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保障与促进作用,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业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保证金融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三)发展目标。根据我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力争通过“三步走”实现县域金融工程强县的战略目标。

第一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保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力度加大,金融资源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对接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县域存款用在当地的比例得到较大提高。普惠金融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金融服务满足率大幅提高,“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较大改善。

第二步:金融支持的县域特色产业基本形成。金融支持的县域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产业规模不断壮大、集群化水平明显提高、竞争力显著提升,龙头企业品牌化、规模化基本形成。县域经济总量实现稳步提升,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稳步增长。融资结构不断优化,直接融资比例不断上升,龙头企业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

第三步: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取得明显成效。按照城镇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支持供水、供热、供电、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牧业现代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推动实施一批水利、农机、现代种业等工程,实现规模化种植养殖。促进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推动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发挥好地方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导作用。

1.试点旗县(市、区)制定县域金融工程实施方案。各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区位、特定资源和历史人文等优势,组织制定县域金融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精准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县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对本旗县(市、区)企业进行摸底梳理,研究提出重点帮扶企业名单。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名单,从项目规划、环保、土地等方面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实施。建立担保“资金池”,与金融机构合作,按1∶10比例放大贷款,为企业增信。加快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嘎查)、信用乡镇(苏木)评定与创建活动,培育农村牧区信用文化,营造良好农村牧区信用环境。

2.盟市助力实施县域金融工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成立县域金融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试点旗县(市、区)制定县域金融工程实施方案。将盟市金融资源向试点旗县(市、区)倾斜,发挥上下联动、横向协调作用,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鼓励盟市龙头企业及品牌企业以降低成本、提高规模与综合经济效益为原则,不断将技术可传播、可拆分的配套件及生产工艺分离出来,向县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相关企业紧密协作的产业链,特别是重点支持乳品加工产业、肉类加工产业、粮油加工产业、特色加工产业等,并带动相关行业发展。

3.自治区金融部门联动实施县域金融工程。自治区金融办统筹协调,利用好自治区层面的政策、金融、企业资源,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实施县域金融工程。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对县域和农村牧区的信贷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县域存贷比比例,确保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内蒙古银监局要优化县域金融机构布局,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县域空白网点布局,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并将服务网络向苏木乡镇延伸,加快设立村镇银行。内蒙古证监局要加强辅导培训等措施,推动县域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进农畜产品期货交易和大宗商品市场建设。内蒙古保监局要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与覆盖范围,推进草原牧区牲畜天气指数保险和马铃薯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工作。

(二)发挥好金融机构的支持作用。

1.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作用。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加大对试点旗县(市、区)棚户区改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信贷资金支持力度,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重点降低试点旗县(市、区)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加大对试点旗县(市、区)农牧业基础设施、易地搬迁等贷款力度。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在试点旗县(市、区)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涉牧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涉牧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扎根基层,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的能力。

2.发挥金融集团优势。积极发挥金融集团的信贷、证券、保险、投资的全牌照优势,积极推动金融集团与县域开展产业联盟协同联动模式,支持中信、光大、平安、招商、浦发、兴业等金融集团与县域生态产业联盟、产业链金融、矿业集团、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多元对接、深度融合。

3.推进抵质押担保方式创新。积极开展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推广以厚墙体日光温室所有权、大中型农机具、农畜产品订单以及农牧业知识产权等为标的物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大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农畜产品存货质押等创新业务。

4.创新农村牧区信贷服务产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农牧业生产周期和经济特点,灵活确定授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满足农牧民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依托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广产业链信贷创新产品,积极鼓励企业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产品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大型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为农牧民租赁使用农牧业机械提供方便。加强信贷资金与政府扶贫资金有机结合,通过“银行+政府+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助力农村牧区贫困户脱贫致富。充分发挥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和农信”公益性小额贷款在金融扶贫中的积极作用。

5.打造助农金融服务点“升级版”。通过助农金融服务平台,实现农村牧区无网点金融机构在嘎查村开展信贷服务。进一步推动助农金融服务平台与政府服务平台连接,实现税费、社保费、交通罚没款缴纳等功能。扩大金融服务点外延,通过对现有终端进行移动互联网化升级,进一步降低机具成本,推出手持云POS、MINI云POS等移动终端,将金融服务点的服务范围扩大到农畜产品收购领域。

(三)发挥好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

1.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加大对县域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训,推动县域龙头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主板挂牌上市。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优先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托管发布和综合展示。

2.扩大多元化债券融资。推动企业与多元化债券市场对接,支持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鼓励经营稳健、现金流稳定的农牧业经营企业,以承包土地(草牧场)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工具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

3.推进商品市场建设和农畜产品期货交易。加强与期货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设立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增设期货交割库,培育开发特色期货品种等方式开展期货交易,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稳定农村牧区生产经营。

4.建立健全证券期货机构。大力推进证券、期货、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现代新型中小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

(四)发挥好保险业稳定器作用。

1.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优先在试点旗县(市、区)开展草原牧区牲畜天气指数保险、马铃薯价格指数、农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工作。鼓励各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服务范围,研发农作物、畜产品等领域的特色保险产品。在继续扩大传统政策性险种的基础上,稳步扩大特色险种的保险覆盖面。

2.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救助模式,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

3.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在试点旗县(市、区)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支持试点旗县(市、区)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4.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县域。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县域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重大工程。

5.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合作,以县域分支机构为依托,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三农三牧”保险基层服务站(点),提高投保服务、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发挥好各类金融机构独特优势作用。

1.优先在试点旗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在试点旗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分支机构,有效增加对县域的信贷供给;优先设立农牧业信贷融资担保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支持粮食规模经营和农牧业生产发展,逐步扭转和改变农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积极开展动产质押。推动内蒙古恒金担保品等公司优先在试点旗县(市、区)开展活禽动产抵押、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服务,创新银行、企业、仓储三者之间互相支持协作机制,努力以担保品管理服务激活企业动产资源,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3.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试点旗县(市、区)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整合评估、担保、金融、基金等金融元素进入市场开展工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生产要素流通。

4.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扩大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范围,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进中介机构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

5.加快处置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对试点旗县(市、区)的不良资产处置予以倾斜,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腾出空间。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考核。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形成全力,积极组织实施全区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导,对金融机构实施县域金融实行绩效考核;加强对县域贷款、直接融资、保险等的金融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支持情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周密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精神,做好建立旗县(市、区)担保“资金池”工作,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完善农村牧区信贷损失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各地区对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保险保费予以补贴。

(三)建立点对点融资模式。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融资计划和方案,并报自治区金融办;要在试点旗县(市、区)建立一套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针对县域金融需求差异大、地域性强的特征,建立“一县一品,一行一品”的县域金融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县域信贷总量,努力满足县域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建立金融机构与试点旗县(市、区)互派挂职干部,引导金融资源向县域积聚,打造以县域特色产业链为载体的特色金融服务,整体推进县域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鼓励各大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发挥资源优势,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试点旗县(市、区)自由结合,进行对口帮扶。

(四)防范农村牧区金融领域风险。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和经营风险,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配合政府及时高效地处置金融风险事件。金融机构要优化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