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某某担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某某是周某某的妻子,“李某某”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某某担任总经理的某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案情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本人、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周某某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周某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