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2月8日,孙某杰在B证券辽宁分公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该B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王某某,卖出股票后账户内资金转入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月17日,王某某控制使用孙某某B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乔治白”“闰土股份”“达实智能”“烽火通信”等股票,总成交金额3,361,400.00元,违法所得100,830.73元。
案情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本人、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没收法所得100,830.73元,并处1,000,000.00元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