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不敢、不能、不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十二)

引言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证监会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相关要求,在内蒙古证监局的指导下,近期,协会开设“‘不敢、不能、不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监管案例警示教育”专栏,推送近年来监管单位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警示案例,以此提醒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底线红线、合规廉洁执业。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管某任职于某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周某某”“郑某某”“管某”等6个证券账户。其中,“周某某”为管某的姐夫,管某实际控制“周某某”的3个证券账户自2008年至2021年间交易“建设机械”“武钢股份”等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42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约225万元。“郑某某”为管某的岳母,管某实际控制其证券账户交易“航天信息”“亿联网络”等9只股票,合计买卖股票金额3432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万元。此外,管某使用名为“管某1”的2个证券账户,在2015年至2021年间合计买卖股票金额1.54亿元,扣除税费后实际盈利约429万元。某证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因在职期间使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案情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本人、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管宣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管宣违法所得2,125,401.81元,并处以2,120,000.00元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