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案情来源: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7、155号
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本人、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7、155号
韩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韩某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韩某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收违法所得58,684,867.53元,并处以58,684,867.53元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二项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券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四条 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