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证监会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相关要求,在内蒙古证监局的指导下,近期,协会开设“‘不敢、不能、不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监管案例警示教育”专栏,推送近年来监管单位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警示案例,以此提醒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底线红线、合规廉洁执业。
1.韩某自2021年3月15日至今,在某证券顾问有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韩某参与公司“晚间研报”“晚间精研”等证券投资咨询类视频产品的制作,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2.2020年6月4日至2022年8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至今,吴某某任职于某证券顾问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咨询助理、投资顾问。2022年6月17日至9月6日任职期间,吴某某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3.秦某自2023年5月15日至今,在某证券咨询有限公司任职。2023年6月21日至今任职期间,秦某参与协助投资咨询产品“投资早参”编辑工作,向投资者讲解投资咨询软件“点睛智投”相关选股指标,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案情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利用本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